海南省高院二審宣判鄭湘雄等人特大制毒案 維持4名上訴人原審死刑判決
天涯法律網訊(黃葉華 周強)海南省高院對鄭湘雄等人制造1000多公斤冰毒的特大制造毒品犯罪一案近日進行二審宣判,裁定維持原審判決,其中核準鄭廣金的死緩判決,對鄭湘雄、黃錦安、鄭廷州、黃錦文的死刑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據悉,鄭湘雄等人制造含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體共1050.82千克,是有史以來海南省法院審判的最大的一起制造毒品案。5名上訴人均是廣東人,其中,黃錦安和黃錦文是同胞兄弟。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上訴人鄭湘雄租賃了廣東汕頭市金浦街道梅東村一廢棄廠房作為制毒廠房。鄭湘雄讓黃錦安聯系購買制毒原材料麻黃素及尋找制毒工人,讓鄭廷州在制毒廠房配備空調、塑料桶等物品以及負責制毒工人的飲食花費,并交給黃錦安、鄭廷州各一部手機用于單線聯系。鄭湘雄還雇請鄭廣金給制毒工人做飯,為制毒廠房看場、望風。
2016年12月,黃錦安、余某某(在逃,另案處理)等人駕車將反應釜、氧氣瓶等一批制毒工具運送到制毒廠房,鄭湘雄、鄭廷州、鄭廣金等將制毒工具搬運至制毒廠房內。
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初,黃錦安聯系“鋒哥”購買約20包麻黃素,并安排余水沈從鄭湘雄處拿現金送給“鋒哥”。2017年1月6日上午,“鋒哥”告知黃錦安當天中午在汕頭市海門高速出站口附近交易麻黃素,黃錦安隨即通知鄭湘雄準備接貨。同時黃錦安安排其哥哥黃錦文準備到鄭湘雄的制毒廠房干活。當日中午,黃錦文、余木流、“胖子”“高子”4名制毒工人駕車前往海門高速路段與鄭湘雄、鄭廷州等人會合,鄭湘雄遂安排鄭廷州開車送黃錦文等4名制毒工人回制毒廠房安裝設備。當日13時許,鄭湘雄等人駕車與黃錦安分別到海門高速出站口加油站處與“鋒哥”等人會合交易麻黃素。鄭湘雄將裝有的20包麻黃素的面包車開到梅東村造紙廠門口,由鄭廷州將該車駛入制毒廠,工人將麻黃素搬卸,鄭廷州將面包車開回到海門高速出站口,鄭湘雄再駕車接鄭廷州離開。
2017年1月6日下午,黃錦文、余木流、“胖子”“高子”制毒工人在廠房制毒,鄭廣金負責做飯、望風。1月8日上午,黃錦文等人制造出冰毒半成品,裝在27個紅色大盆和6個白色塑料桶內。當日11時30分,鄭廣金發(fā)現一輛陌生車輛出現在工廠附近,遂將該情況通報給鄭湘雄、鄭廷州,鄭湘雄、鄭廷州立即前往工廠查看,在確認無異常情況后離開。當日19時,公安機關在工廠抓獲黃錦文、鄭廣金,繳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體共1050.82公斤以及大量的制毒工具、化學用品。
2018年6月,原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鄭湘雄、黃錦安、鄭廷州、黃錦文、鄭廣金明知是毒品仍故意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345.84公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704.98公斤,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決鄭湘雄、黃錦安、鄭廷州、黃錦文4人死刑;判決鄭廣金犯死緩。
一審宣判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省高院受理后,于近期開庭審理了此案認為:5名上訴人共同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體共1050.82千克,制造毒品數量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省高院遂作出前述判決。